ARTICLE DETAIL

资讯详情

深耕网站视觉设计与运营推广的一线实战洞察。

【最高院案例精解】公司盈利却长期不分红,法院何时可以强制分配利润:基于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的股东分红权裁判规则

【最高院案例精解】公司盈利却长期不分红,法院何时可以强制分配利润:基于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的股东分红权裁判规则 引言公司持续盈利却长期不分红并不当然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定分红数额。此类纠纷真正的裁判难点在于利润分配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事项而控股股东又可能利用表决权优势长期阻却分红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资金转移等方式先行取得公司利益。法院需要在尊重商业判断与保护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之间划定介入边界。现行规则下股东请求强制分红主要有两条路径公司已经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履行利润给付义务尚无具体分配决议时原则上不能直接请求分红只有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例外情形下法院才可能强制介入。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应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再分配剩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董事会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公司法施行前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因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也适用六个月规则。本文选取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一则地方法院典型案例围绕有无具体分配决议、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公司无法执行的抗辩、可分配利润范围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分析公司长期不分红时法院的审查思路。一、裁判审查思路法院审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通常先审查公司是否存在依法可供分配的利润再判断是否已经形成具体分配方案继而审查公司拒绝分配的理由是否成立。没有分配决议的还需进一步判断控股股东是否滥用权利并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可分配利润不等同于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也不等同于公司账面现金或者资产出售所得。公司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并考虑已经确定的对外债务。股东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通常只能证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盈利不能代替股东会对是否分配、分配多少作出决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法院重点审查方案是否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分配方案原则上应能够确定待分配利润、分配范围、分配比例和履行时间。决议没有逐一列明每名股东所得金额但结合公司章程、持股或实缴出资比例可以直接计算的也可能构成具体分配方案。决议一经形成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权转化为对公司的普通债权公司不得仅以经营困难、存在其他债务等概括理由拒绝履行。未形成具体分配决议的法院原则上不替代股东会直接作出商业决策。只有在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领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报酬、让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供其使用等滥用权利行为并因此使其他股东无法获得分红时司法强制分配才具有适用空间。单纯多年未分红、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或者公司盈利通常不足以触发这一例外。诉讼主体和权利状态也会影响裁判结果。利润分配之诉原则上应以公司为被告。分配决议作出前股东享有的是依附于股东身份的抽象权利具体分配决议作出后该权利转化为独立债权。股权转让前已经形成的具体利润债权除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通常不随股权一并转让。公司未在决议确定的期限内付款时股东还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二、核心裁判规则概览核心裁判规则对应案例没有具体利润分配决议但公司确有巨额可分配利润控股股东又存在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权利行为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法院可以例外强制分配利润。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判断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能否结合决议、公司章程等信息计算股东所得金额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分配决议具体利润债权还受诉讼时效约束。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有效股东会决议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公司仅以贷款合同限制分红、经营困难或者财务状况变化抗辩不能当然否定已经形成的利润债权。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股东会决议将资产出售款的剩余部分用于分配但公司仍有未清偿债务、可分配盈余尚不能确定的股东不能径行请求按持股比例分配。河南省某实业公司与李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南阳法院2023年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三、案例解读案例一无分配决议但控股股东转移利润法院可例外强制分红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案件争点某门业公司持有某热力公司40%股权。某热力公司的供热项目被政府整体收购后不再经营经审计存在较大金额的可分配利润。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另一股东同意将5600万余元资产转让款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公司始终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争议在于股东能否越过分配决议直接请求强制分红。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资产被整体收购后已无其他经营活动即使扣除争议款项仍有巨额可分配利润。李某无合理理由将5600万余元转入关联公司构成转移公司利润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即使没有股东会分配决议也符合司法强制分红的例外条件。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公司不能履行时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规则启示无分配决议并非绝对不能起诉但司法介入针对的是公司自治失灵而不是简单替股东会决定是否分红。请求强制分红的股东应同时证明公司存在依法可分配利润、控股股东实施了滥用权利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不分红并使自己遭受实际损失。本案中的资产整体处置、公司停止经营、巨额利润客观存在和关联方资金转移共同构成了法院介入的事实基础。若公司仍持续经营并有合理的资金安排或者股东只能证明多年未分红而无法证明利益转移通常难以直接适用例外规则。案例二分红方案是否具体应实质判断审计报告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案件争点某矿业公司原持有某商务公司52.5%股权。公司就2013年度利润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待分配利润总额和分配期限但未逐一列出各股东所得金额2014年度会议纪要仅载明按季度分红。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起诉主张两年度利润。争议在于两份方案是否具体、利润债权是否随股权转让以及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度决议载明待分配总额和期限结合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可以计算股东所得属于具体分配方案相关债权不因股权转让当然转移但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度仅决定按季度分红未确定分配数额审计报告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尚未形成可直接请求给付的利润债权。裁判规则启示具体分配方案不以决议直接写出每名股东的金额为唯一标准。只要结合有效决议、公司章程及确定的分配比例可以无须再次进行商业判断而计算出具体金额就可能达到可执行程度。反之只有原则性分红表态或审计数据法院仍无法代替股东会决定分配范围和数额。分配决议确定履行期限后公司逾期未付即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起算。现行《公司法》又明确要求董事会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股东不宜因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期待内部协调而长期搁置已经确定的利润债权。案例三公司存在贷款和经营困难不当然构成拒绝执行分红决议的理由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案件争点某水电公司连续就2014年至2016年度利润形成董事会方案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明确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及支付时间后又多次向持股8%的股东确认欠付股利77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公司以贷款合同约定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分红、经营变化和财务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争议在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是否成立。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依据审计报告制订并经股东会通过公司亦多次确认欠付金额抽象利润分配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贷款合同中的限制分红条款不当然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且公司不能证明相关年度存在未归还当期贷款等事实其经营困难和无法执行抗辩不足以推翻既有利润债权。裁判规则启示公司作出具体分红决议后再以资金紧张、外部融资约束或经营环境变化拒绝履行法院会审查其理由是否具体、真实并足以导致决议客观不能执行。笼统主张存在债务或者现金流压力尤其与公司此前的审计、决议和书面确认相矛盾时通常难以成立。公司在作出分配决议前应核对贷款合同、现金流安排和偿债计划避免形成无法按期履行的债务。决议形成后如确需调整应依法重新形成公司决议并处理对既有利润债权的影响不能由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单方停止支付。案例四公司债务尚未清偿且盈余不能确定不具备强制分配条件案号河南省某实业公司与李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南阳法院2023年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案件争点李某持某实业公司40%股权。公司停产后以3200万元出售设备及资产股东会决议约定出售款先清偿对外欠款、银行贷款及利息剩余部分再按持股比例分配。李某请求公司支付40万元盈余分配款公司则主张尚有债务未清偿。争议在于该决议是否已形成可直接执行的利润债权。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审计确认公司仍有900余万元债务尚未清偿贷款利息仍在持续发生。股东会决议明确以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为分配前提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可分配盈余和股东具体所得金额。此时进行分配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驳回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裁判规则启示股东会表达将剩余资产用于分配不等于已经形成无条件、金额确定的利润债权。决议附有先清偿债务等前提时法院会审查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剩余金额能否确定。公司资产出售款也不能跳过法定利润分配和债务保护规则直接返还股东。股东主张分配前应取得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单、审计报告及清偿凭证区分经营利润分配与公司清算中的剩余财产分配。公司尚未依法清算时更不能以停产和出售主要资产为由提前分配可能影响债权人受偿的财产。四、实务提示对长期未获分红的中小股东一、先确认公司是否已经形成分红决议。应调取公司章程、历年股东会会议记录、利润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和董事会执行文件。已有决议的重点核对待分配总额、分配比例、股东范围和履行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固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二、尚无具体分配决议的不宜仅凭公司盈利或多年未分红直接起诉。可先依法行使知情权围绕关联方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薪酬、公司为特定股东承担费用、异常资产处置、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及差别分配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应明确审计事项与滥用权利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三、提交股东会分红议案时应将分配基准日、可分配利润计算口径、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和付款期限写入议案并保留会议召集通知、表决记录和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长期拒绝表决与其转移利润、变相获益等行为相结合才更可能形成司法介入的证据链。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一、公司决定留存利润用于扩大经营、偿还债务或者应对现金流风险的应形成可核验的商业依据例如经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借款还本付息安排和董事会说明。长期仅以发展需要为由不分红同时又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大额转款、支付明显不合理薪酬或者承担私人费用容易被认定为公司自治失灵。二、作出分红决议前应完成亏损弥补、法定公积金提取和偿债能力评估并依现行《公司法》安排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决议已经形成后公司应按期付款并保存支付凭证。确有客观障碍的应及时召集股东会依法处理不宜由管理层单方暂停执行。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借关联交易、资金归集或者资产转移优先取得公司利益。相关款项应具有真实交易基础、合理定价和完整审批文件。滥用控制权不仅可能触发司法强制分红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赔偿公司或者赔偿其他股东损失的责任。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及受让方一、股权转让前应核查公司是否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尚未形成决议的未分配利润通常仍反映在股权价值中相关期待利益原则上随股权转移已经形成具体分配方案的原股东取得的是独立利润债权除转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通常不随股权一并转让。二、股权转让协议应分别处理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已经决议但尚未支付的股利以及基准日后形成的利润明确权利归属、价款是否已经包含、公司付款后的转付义务及税费承担。仅写明历史收益归原股东未与公司分配决议和债权转让安排衔接可能无法直接约束公司。五、实务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1.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且从未分红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原则上不能。股东通常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没有决议时只有能够证明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法院才可能例外强制分配。长期不分红只是事实背景不是单独的胜诉条件。2. 审计报告显示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能否代替分红决议不能。审计报告可以证明财务数据但公司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和何时分配原则上仍应由股东会决定。审计报告可用于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或者辅助计算但不能单独使抽象利润分配权转化为具体债权。3. 股东会已经决议分红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依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公司法施行前形成的分配决议因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也适用该规定。决议已明确更短履行期限的股东可在该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4. 公司有负债是否一定可以拒绝执行分红决议不一定。公司需要证明相关债务足以影响可分配利润、决议效力或者造成客观不能履行。仅有一般性负债、贷款合同中的限制分红条款或者经营困难不当然消灭已经形成的利润债权。但公司尚未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或者分配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请求可能不获支持。六、结语公司长期不分红并不自动产生强制分红请求权。法院介入的关键不是未分红持续了多久而是股东是否已经取得具体利润债权或者公司自治是否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而实质失灵。中小股东真正需要证明的是可分配利润、具体分配依据以及控股股东不当获益之间可以闭合的事实链条。*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返回列表